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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鉴定”第三专题

imtoken和比特派 2023-06-10 07: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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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7664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电子存托产业创新与司法认证报告》发布

李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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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下午好。 本届会议为《电子证据存放行业创新与司法鉴定报告》新闻发布会。 请“IPHOUSE慧谷实验室”执行主任魏峰、副主任王雷发布报告。

魏峰(“IPHOUSE慧谷实验室”执行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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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首先我代表“IPHOUSE慧谷实验室”发布报告的第一部分。

经过上午的讨论,可以发现电子证据“三性”的认定更多是一个技术问题。 电子证据保管技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是传统公证阶段; 报告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创新数据和司法保护数据,从创新和保护两个方面探讨电子证据保全问题,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 报告创新侧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保护侧数据来源于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库。 电子存单核心技术创新数据分析角度包括:申请趋势、专利类型、法律状态、地域分布、主要申请人、IPC分布。 专利申请量自2002年以来累计达到279件,申请趋势在2014年出现转折,此后明显上升。 申请类型以发明为主。 其中,近半数专利的法律状态处于申请待审状态,不到30%的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从地域上看,电子证据存储核心技术的中国专利主要分布在北京和浙江,福建、广东和重庆也有一定数量的申请。 第一申请人为国家信息中心直属第三方科技公司国信佳宁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从专利申请分类号(IPC分类)来看,最多的是H04L029,与数据传输和设备相关。 这里我就不多说了,大家可以参考我们的报道。 下面让王磊给大家介绍一下,谢谢。

王磊(“IPHOUSE慧谷实验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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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好,老师们。 下面继续介绍保护端的相关内容。 保护端的数据来自IPHOUSE的判断文档库,通过三步得到最终的数据。 先进行对象检索,再进行人工验证,最后整合数据进行详细分析。 报告的电子证据司法审查鉴定数据分析框架由年度分布、案件类型分布、审理法院分布、证据类型、取证方式、证据存证平台、行业类别分布、“三性”司法鉴定等九个部分组成和主体身份。 2015年涉及电子证据审查鉴定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其中以著作权、专利纠纷案件居多,受理案件的主要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广东高院。 此外,报告还获取了以下有关电子证据的信息: 从电子证据的类型来看,60%以上的电子证据是网站网页; 在电子取证方式中,42%的案件涉及公证,37%由当事人自行提供,法院保全占20%; 电子证据的主要来源平台有阿里巴巴、淘宝、百度等; 本案大部分电子证据由原告在一审时提交。 这些数据可能引发的一些问题和思考是:为什么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电子证据方面没有采用公证? 法院如何将保全方式与电子证据本身的保全需要相匹配? 最终报告还对电子证据“三性”的认定进行了详细分析。 这是“IPHOUSE慧谷实验室”推出的第二份报告。 我们也在不断探索和尝试。 欢迎专家指正。 谢谢你。

李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你俩。 关于这份报告,我看完后有几点感想。 第一,电子证据存储问题首先是技术问题,其次才是法律问题; 第二,证据判断必须考虑成本问题; 第三,如何处理电子证据的“三大特征”与立法目的的关系。 好了,报告发布环节到此结束,非常感谢。

主题三:第三方电子存证热点问题

黄从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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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们开始本次论坛的第三个话题。 这个话题有两位演讲者。 首先有请第一位发言人——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

王江桥(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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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下午好。 很荣幸参加今天的会议。 今天不是对研究成果的介绍,而是对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第三方电子证据提存方面的实践及相关信息进行总结。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7年8月,受理涉互联网著作权纠纷等六类案件。 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的权利主体、侵权事实、证据等均以信息形式存在,这使得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涉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不得不面临电子数据如何识别的问题。成立。 据统计,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互联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占40%,其中只有不到21%的案件证据经过传统公证,79%的案件证据固定。第三方证据存放。 这些第三方存证机构的代表有:可信时间戳认证、电子签宝、保全网、暗存和存证云等。

第三方证据交存有三种基本形式。 第一类是前端存证申请+后端权威机构背书。 存证公司开发存证申请,然后与公证处、鉴定中心合作。 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公证处和鉴定中心将出具公证证书和鉴定报告。 第二类,前端存证申请+第三方存证机构自查。 脱离公证处等传统机构,完全依靠自身产品的技术原理来验证取证的真伪,也体现出低成本高效率的证据保全效果,需要逐步完善为司法实践所认可和接受。 第三类是去中心化的算法存储形式。 通过区块链算法本身的技术特性(信息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技术上几乎不可能实现伪造),达到存入信息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

第三方取证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主要特点是主体中立、技术专业、取证方便、效率高、价格低。 由于这些特点,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1)技术原理性强,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判断难度大。 (2)平台所用技术的可靠性容易受到质疑,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承认电子证据的来源; (三)司法审查不统一,同案不同判。 一般法院对散列值等电子证据存储技术的原理理解不充分,判决书中没有说明理由和判断步骤,缺乏明确的引领作用。

面对这些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主要做法是: 1.建立典型案例认定方法。 从技术原理、数据生成方式的可靠性、电子证据形成过程的真伪鉴别、电子证据完整性的鉴别、电子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其他证据,杭州互联网法庭将成立。 第三方证据保管公司电子证据有效性判断标准 2.建立专业规范的电子数据平台,通过电子方式解决电子证据传输问题,这在国内也是首创。 我们开放的主体是:公证鉴定机构、检验部门、国家有关部门、第三方存证机构。 对于第三方存证机构,经相应资质审核后,在本平台开放端口。 接受委托后,所有形成的电子数据都可以做成数值存储在平台上。 之后提交证据时,只需提交证件编号,无需提交任何电子数据,系统将根据编号自动检索存储的电子证据。 同时,该平台还对接国家机关和公证人,可以将他们的电子数据直接接入平台作为证据。 3. 形成一套完整的电子证据司法审查标准。 (一)确立了三个审查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技术说明原则和个案审查原则。 (二)明确有效性判定标准。 对公文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存机构提供的数据、当事人提供的数据等不同来源的电子数据建立相应的效力判定标准,效力由高到低排序。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提供电子数据的一方负责证明证据的来源、形成和存储与证据的形式相符。 否认电子数据有效性的对方当事人就电子数据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电子数据的获取难度、成本、便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明确有效性判定标准。 确定电子数据保存、申请检索、调查令、司法鉴定、鉴定人的适用条件和鉴定标准。

最后,希望从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手段、法律制度等方面解决第三方证据存储在司法中面临的痛点。 谢谢你们。

黄从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感谢王院长的精彩演讲。 下面请来阿里文娱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的法律专家张丹丹。

张丹丹(阿里文娱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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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王院长。 王院长的一些意见和建议,道出了我们很多企业的心声。 那么我就从企业的角度讲一些简单的看法。

第三方电子证书存储的问题近年来一直是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因为这种新兴的证书存储工具使用起来非常方便,成本也很低,企业希望使用这样的证书存储工具.

但在实践中,第三方存证工具存在诸多问题,也受到质疑。 今天来参加这个论坛,很高兴看到很多法官都在接受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对电子证据背后的技术也很熟悉。 这让我对电子证据抱有更大的希望,觉得电子证据的广泛应用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的发展和技术的革新,使得人们之间的信息和互动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是纠纷的增多,电子证据保全的需求也由此而生。 第三方电子缴存补充了公证的时间、地域、费用限制。 比如刚刚过去的世界杯,阿里娱乐获得了独家网络直播权,但世界杯赛事是夜间直播,公证机构无法支持夜间的侵权检测和电子证据保全。

站在企业的角度,我将电子存单的应用场景简单归纳为六类。 1.版权证明和在先权利证明。 例如,当作者在我们的平台上发表作品时,我们会留下电子证书以确认其版权; 2. 电子协议及签署过程的证据保全; 3. 更新和修复在线规则; 4、制定营销活动规则; 5.. 履行通知和删除义务; 6、竞品保留及一般侵权。 在这些应用场景中,大部分都是为了确权的证据保全。 目的不是打架,而是在发生纠纷时还原真相,减少纠纷的发生。

虽然哈希值、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逐渐被认可,接受第三方电子证据的判断层出不穷,但由于证据存储工具的多样性和所使用的技术的不同,其真实性一直受到质疑。 . 没有行业协会,没有统一的重置标准和操作规程,立法和判例上没有使用说明,没有标准的企业,这些都让我们的需求方在使用第三方电子证书时感到困惑和犹豫。 第三方电子存证是一项便民、普惠的业务。 应多方共同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目前面临的各种问题: 存证人在存证时能否引入其他信息来源,实现存证增值? 信誉; 尽快建立司法和行业标准; 司法审查机制与事后惩戒机制配合更加顺畅; 提高技术、普及技术意识等,这些方面的共同努力,必将使第三方电子存管早日得到广泛认可。

虽然第三方电子存单存在上述种种问题,但我仍然坚信电子存单的未来是光明的。 电子存单和公证一样,不能完全还原事实,只能无限接近事实。 我相信科技的能力,相信法律的智慧,更相信科技与法律的结合会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 谢谢你们。

黄从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感谢两位精彩的演讲,让我们进入讨论环节。 首先请来第一位采访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徐卓斌。 欢迎。

徐卓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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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们下午好! 刚才几位专家法官讲解了电子证据中的前沿问题,很有启发意义。 尤其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做法令人耳目一新,在国际上也不甘落后。 我还注意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2017年12月初专门针对电子证据进行了修改,引入了第三方电子证据的规定,叫做“合格人员证明”,把有效性和证据性结合起来将政府公文和新闻报道的效力列为同级,称为“自证证据”。 从真实性的角度来看,这类证据不需要其他外部证据的支持,但其相关性和证明力必须结合其他立案证据来确定。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美国使用的技术与杭州互联网法院使用的技术非常接近,最受关注的是对哈希值的验证。 技术问题我了解不多,但是美国可以从立法的角度来证实。 可见哈希值校验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可靠。 美国已经进入立法阶段,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处于领先地位。

从上海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来看,往往会使用可信的时间戳,尤其是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当然不仅限于知识产权案件。 时间戳在其他民商事案件中的使用也很普遍。 事实上,第三方证据保全不仅可以用于知识产权案件,还可以用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它不仅用于诉讼,还用于行政监督。 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提供证据。 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样的,就是所发生事情的客观性,也就是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 先解决真实性问题,再判断合法性和关联性。 关于第三方电子证书存储,个人有一些学习心得,在此分享给大家,敬请批评指正。

1.证据的基本鉴定规则没有根本变化,只是证据的形式和载体发生了变化。 在证据类型中比特币产生的纠纷能否起诉,最基本的类型是书证、物证和证言。 在实践中,虽然电子证据在很多情况下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但我认为这在逻辑上是不够的。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的必要性并不大。 它仍然可以归类为书证或物证,因为它仍然通过其内容或电子痕迹来证明事实。 基于此,我认为电子证据不会有特殊的证据规则。

其次,证据的形式与整个社会的平均技术使用水平密切相关。 证据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 纠纷发生后,需要证据来还原事发时的情况。 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还原纠纷的具体情况,有时比普通的书证、物证或证人更可靠。 证据更加直观可靠,视频监控技术降低了证人证言的作用。 从技术角度看,第三方取证机构所采用的取证和存储技术是否足够稳定可靠,是否达到了可以通过常识判断真伪的程度。 比如笔迹识别。 中国的笔迹识别技术在世界上是比较先进的。 在案件中,法院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比较敢于接受。 那么,目前的证据采集和存储技术是否达到了这种技术稳定性和可靠性水平? 尤其是近两年来,利用比特币和区块链从事诈骗和非法集资犯罪,更让我们怀疑这些技术的成熟度和可靠性。 一般来说,法院和法官在技术上缺乏辨别真伪的能力,只能依靠案中证据综合判断。 当然,我相信技术问题会随着技术本身的进步而得到解决。 电子证据并不是一个新问题。 第三方存储也是由于技术进步,信息可以存储在云服务器上。 这种商业模式是唯一可用的。 在计算机刚刚开始普及的20世纪60年代,欧美国家也对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感到担忧。 规定很多,结果发现这些都是多余的。 有些问题会随着技术进步而消失。 电子证据只是形式问题,并不动摇证据制度的基础。 当整个社会的技术应用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它自然会消失。 适应电子证据,因为社会的常识基础比较高,常识不需要证明。

第三,第三方举证归根到底要解决举证成本问题。 当然,举证成本是诉讼制度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原告可能会因为举证成本过高而放弃。 这将间接导致侵权行为的肆无忌惮。 侵权行为较多,不利于经济秩序和产权。 保护。 现在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比如时间戳和哈希值验证,在技术上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所以让它进入法律证据领域,降低举证成本,其实是降低了社会成本,有利于对社会。 ,水到渠成。

4、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时间戳、区块链、哈希值的社会认知度还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第三方存储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被采纳,有的干脆否定。 规则远未建立。 在实际运用中,法官对于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认可的公证的证明力仍有一定的疑虑。 总的来说,第三方存证机构可以通过技术的进步和商业模式的改进,让自己变得更加完善和易懂。

5.作为一种形式,证据保全不存在本质问题,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客观真实。 审查其真实性,一是要充分考察当事人举证能力,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对质检验证据的有效性; 稳定可靠的存单业务产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关注当事人对质证据的变化,尽早引入专家助理。 当通过卷宗审查发现案情复杂,一般认识难以掌握技术问题的实质时比特币产生的纠纷能否起诉,当事人需要聘请专家协助处理。 专家助理的发言相当于当事人的陈述,大部分技术问题都可以通过这种专家交锋来解决。 大多数国家的诉讼过程中不存在判决,大多数问题都可以通过专家助理解决。 我的做法是,一旦涉及到疑难、技术性的问题,就让当事人自己带专家助理出庭。 对于第三方证据保存,必要时可以要求派技术人员作为专家助理出席庭审,向当事人说明证据保存的技术问题。 要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技术,加大专家助理参与力度,引导专家助理与当事人达成技术共识,通过多轮证据攻防,解决问题基本可以解决。 这可以通过技术鉴定过程来解决。

这是我的一些经验,请指正,谢谢!

周悦(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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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将从纯技术的角度介绍区块链和区块链存储。

哈希算法是一种数学算法,为什么能成为美国密码学的基石? 因为只能得到不可逆密码,而且数据库极其庞大,计算成本极高,逻辑上出现同一组哈希密码的概率极低。 由此可见,通过数学方法破译一串哈希密码,得到电子文件原件是非常困难的。 并且一个电子文件通过不同的哈希算法得到的哈希值是不同的。 但只要是算法,就有可能被篡改和改变。 目前的哈希算法都是开源算法。 发布者只要修改端口,所有存证都可能被混淆。 这是存证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好有自己的密码设计能力。 综上所述,哈希算法是一种数学算法,引入计算机后可以理解为超级加密。 一个电子文件可以用哈希算法加密得到一个唯一不可逆的哈希码,而哈希数据库是2的512次方,从数学的角度,对不同的电子文件进行哈希处理得到一串哈希码相同的概率极低(2 的 512 次方的一部分)。

哈希算法是比​​特币和区块链的基础。 为什么会出现比特币? 在网上交易时,不可能知道对方是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保证你的信息安全的同时拿到你想要的商品,是比特币要解决的问题。 比特币是哈希算法的成功应用。 逻辑上的成功在于其去中心化的运行逻辑,即直接交互的模式,解决了互联网时代的可信问题。 比特币是一个去中心化的传递过程,但事(案)本身是一个共证(众望)的过程,是一个去中心化的信息交换,但信息实体是由大家传递的。

区块链是比特币的一个抽象概念,是一套能够保证传输和交互过程可信的逻辑程序。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一种新的应用模式,解决了在没有强制可信或公认的一般等价物存在的情况下的信用问题。 比如在一个群里,A说他借给B 100元,B也说A借给他100元。 已经转B了? 此时无论B是否有100元,都认为他在本组有100元的信用。 这就是为什么说区块链是跨时代的产物,但它也有两个信用问题:第一,100块钱不会凭空产生。 如果这种虚假信用在群里到处都是,最后会是第二个,如果A只有一个100元却同时对两个人说了,如何确认这100元给了谁。

我们把时间、场合、交易内容加到前一个区块的hash中,不断校验,然后把这些打成一个区块,把每条区块链(这个链是一个动词)放在一起,形成一个区块链。 The blockchain solves the problems of credit and scenarios,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oints to be discussed when directly 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to deposit certificates, because the law solves the problems of credit and evidence chains, and the actual scenario of Bitcoin application is still different. relatively large difference.

What electronic evidence needs to solve is who did what at what time, corresponding to the translation of computer language, who did what through what terminal and at which IP. If some objective data can be introduced into the evidence formation stage in the blockchain, and the compulsory evidence formation logic stipulated by the state such as judicial appraisal and notarization can be superimposed into the evidence formation, a relatively complete blockchain evidence storage logic can be formed.

The "authenticity" of electronic certificates is an unreachable concept. We can only approach it infinitely, but it is difficult to prove it 100%. This is what I want to share with you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echnology and judicial appraisal. 谢谢你。

Huang Congzhen (Vice Presid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 of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 of Fujian Province):

Thank you both for the wonderful conversation. This concludes the discussion on the third topic, thank you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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